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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生产冷库设计方案[冷库上海]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4-25 21:34 分类:资讯 浏览:21 评论:0


导读:  近年来,我国涉氨冷库液氨泄漏事故多发,带来的教训十分惨痛。预防氨的爆炸主要是防火问题,液氨的中毒主要考虑与居民区的距离,如果在意太多的话那用氨单位那各场所距离就大了,这与现实情...

  近年来,我国涉氨冷库液氨泄漏事故多发,带来的教训十分惨痛。预防氨的爆炸主要是防火问题,液氨的中毒主要考虑与居民区的距离,如果在意太多的话那用氨单位那各场所距离就大了,这与现实情况也不相附,氨的爆炸极限为:15-28%,场所的卫生允许浓度为:30mg/m3. 场所要保持通风,现场要严禁烟火;采用防爆型电器、工具,配备4-型防毒面具,耐酸碱橡胶手套。

  根据GB50072-2011冷库设计规范,与其下风侧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300M, 与其他方位的居住区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50M。

  办理冷库质量合格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冷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冷库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沂源县境内所有冷库。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冷库的安全审查、审批、验收项目:规划审批,由县规划部门负责;

  第四条、库址选择除应遵守一般要求外,库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第五条、库房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运输线路要短,避免迂回和交叉。

  第六条、库房中冷藏(冻)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氨压缩机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定》GBJ16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冷藏(冻)间建筑内防火墙应将外墙、屋面、楼面和地面的可燃隔热材料截断。

  第七条、两层(含两层)以上的冷库内及冷冻层(架)间应设有行人专用的安全通道。多层库房的楼梯应设置在靠穿堂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如只设一个楼梯时,禁用螺旋扇步,楼梯口应靠近穿堂外门。如在同一穿堂有两个以上楼梯,允许其中一个楼梯用螺旋扇步。

  第八条、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门。

  第九条、冷库应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要求安装防雷设施,并应确保可靠的接地。

宝山区生产冷库设计方案[冷库上海]

  第十条、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应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氨压缩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器间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应为1.5-2.5米,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米;

  2、设备间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十二条、冷库提升货物所用的起重机械应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冷库内所用的冷藏架应根据放置货物的多少确定所用钢构的强度,并至少从三个方向进行可靠的固定,防止松动、变形和倒塌。

  第十四条、冷藏间建筑的地下室或地面架空层应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浸入,并应有排水设施。

  第十五条、氨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由氨压缩机制造厂成套配置。

  第十六条、制冷系统所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冷藏间中冷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提高库房容积利用系数,便于安装、检修和除霜。排管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毫米,与平顶或梁底的净距离一般不宜大于250毫米。落地式冷风机水盘底应与地面保持一定的架空距离。

  第十八条、重力供液方式的回汽系统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氨压缩机房内增设氨液分离器(氨液分离器内的汽体流速应为0.5米/秒)。

  第二十条、冷库应设变配电室,并应尽量靠近氨压缩机房布置。

  第二十一条、高低压配电室和氨压缩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防爆类型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二十二条、氨压缩机房的动力设备,应由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动力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暗敷或采用无铠装铜芯电缆在电缆沟内敷设。

  第二十三条、每台氨压缩机氨泵的电动机均应装设电流表。冷风机的电动机可数台共用一个电流表。

  第二十四条、低于0℃的冷间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耐低温绝缘电线或电缆,并宜明敷。电气线路穿过建筑物的隔热层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库房阁楼内不得装置电气设备或敷设电气线。

  第二十五条、冷库的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并应当考虑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设计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安装质量负责。冷库所用设备及配件,应当有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冷库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人员、制冷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液氨冷库应当在工作岗位配备专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具),以备紧急事态时使用。泄氨使用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第二十八条、对于新建冷库,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于已经建成的冷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无力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冷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关闭或停产停业。

  第二十九条、冷库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由冷库所在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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