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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设计方案[劳务承包流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15 02:11 分类:资讯 浏览:34 评论:0


导读:  一头灰,一身汗,  起早贪黑把活干,  只盼挣点血汗钱。    等啊等,盼啊盼,  老板欠薪不给钱,  家中父老怎么办?    他们一砖一瓦建起了我们的家园,  可在万家灯火的...

  一头灰,一身汗,

  起早贪黑把活干,

  只盼挣点血汗钱。

  

  等啊等,盼啊盼,

  老板欠薪不给钱,

  家中父老怎么办?

  

  他们一砖一瓦建起了我们的家园,

  可在万家灯火的城市中,

  谁又能读懂他们的辛酸。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个老话题,也是年年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何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年清年年欠?咱沈阳在治理拖欠问题上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怎样才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

  今天小编想告诉农民工朋友们,你知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么?

  

  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阳将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类工程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缴存工资保证金。

  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工资问题,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指定的银行预存的资金。

  

劳务承包设计方案[劳务承包流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沈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范围

  

  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电力工程、煤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方式

  

  ● 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

  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解决所属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问题。

  工资保证金存储帐户及存储银行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何启用?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先行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启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

  ●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建设单位与垫资施工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垫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先行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启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

  ● 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施工总承包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挂靠)承揽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不按规定划拨工资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缴存工资保证金。

  

  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 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

  ● 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 首次进入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承接新项目时,要各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

  ●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近2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按照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近2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因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要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

  ● 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及越级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以及被确认为失信或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4%缴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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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沈阳政府网

  新媒体编辑: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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